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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征地拆迁的最新政策

    信息发布者:张惊良
    2019-08-28 00:32:28   转载
            一直以来,征地拆迁就是各种利益和矛盾聚集的焦点。违背农民意愿强征、征地补偿不到位、少征多占等现象,在很多地方都曾发生。而在城市化的语境下,因为征地而产生的激烈冲突,每每成为地方治理的难点。
    昨天上午,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新土地管理法从三个方面,改革了土地征收模式。


    其一,新法首次明确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看,困扰征地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在征地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政府强力征地,农民完全缺乏程序保障,并不能表达任何不同意见,这不仅会损害农民的现实与长远利益,客观上也助长了权力任性与行政滥权;其二,一亩土地,从农民手中拿走,只一次性补偿几千元,而政府一拍卖就是几十万上百万,这对于土地的长期使用者农民而言,显失公平。农民理应分享土地改变用途之后的溢价,而不应该只是按照土地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补偿。
    “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其二,新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补偿方面,不仅调整了一次性补偿的标准和依凭,更强调对农民长期利益的保护,比如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其三,新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同时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此外,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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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直指老百姓的重大关切,直面民众的利益诉求,传递出依法行政的积极信号,令人欣慰。
    要看到,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目标,应该是共同发展、一体受益。农民也是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本来就不应该被排斥在外。在发展的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所在。
    让农民分享改革成果,从征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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